改称高鹤县人民法院,改称高鹤县人民法院,1981年12月恢复鹤山县、高明县两县建制,鹤山县人民法院再次挂牌。1993年鹤山撤县设市更名为鹤山市人民法院。建立于1950年5月。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改称高鹤县人民法院,1958年11月高明、鹤山两县再次合并,鹤山市人民法院前身为鹤山县人民法院,对鹤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复称鹤山县人民法院。鹤山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1952年5月高明、鹤山两县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