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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钨业协会*钨业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文精神和协会章程的规定,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5000元。
2、事业、科研、大专院校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3、地质勘查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4、企业理事成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20000元。
5、其他理事成员单位对照第2、3项的单位性质和标准缴纳。
6、主席团成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以上1、4项的具体缴纳款额参照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钨部分)确定。(见附表) 二、会费缴纳办法
1、会员单位按标准缴纳会费,如一个单位交叉加入*钨业协会2-3个分会,只需缴纳一份会费。
2、当年的会费应于第二季度内一次交清。
3、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财务统一收取。
三、 会费管理规定:
1、协会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对行业协会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2、协会会费收入,均须进协会的银行帐号,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3、各分会每年的活动经费,由秘书处根据上年度各分会的活动情况,结合分会中一般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的总额按一定比例下拨,包干使用,本年度节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在本年度内未开展任何活动、未办任何刊物、未收集整理印发信息资料的分会,则停拨该年度的活动经费。
4、各分会、各工作部门业务活动中的收入,如赞助收入、咨询服务等收入,可作为各分会、各工作部门的活动经费,但必须在年终决算中反映。
5、协会秘书处要及时向分会通报会费缴纳情况,分会也要负责督促会员单位,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6、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单位有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凡一年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则停发协会赠送的各种资料与刊物,二年内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7、要严格执行财务报告制度和财经纪律。各分会、各工作部门的活动经费请所在挂靠单位的会计兼任,要单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数字正确可靠。各分会、各工作部门每年需向协会秘书处提供财务决算报表。
本规定自2009年1月开始执行。
附表:
会费缴纳标准与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钨部分)对照表
一、一般企业会员单位:
二、企业理事成员单位:
钨协历史/*钨业协会
为了振兴*钨业,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决策就是成立*钨业协会。
冶金工业部于1981年7月9日向国家经委报送《关于成立*钨业协会的报告》(【81】冶科字第1286号文),同年9月17日国家经委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改变我国目前钨业状况的请示报告》(经委【1981】358号文)。报告中提出:“同意冶金部意见,先成立*钨业协会,以利于把钨企业从生产到销售更加合理组织起来,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统一对外。建议钨业协会由有色金属管理总局领导。吸收外贸部、四机部、轻工业部、物资局参加,以推动这一工作。”,1981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了这个报告。
国家有色金属管理总局于1982年2月成立钨协筹备组,并于1982年10月5日邀对外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机械工业部、轻工业部、国家物资总局等部门代表在京召开了关于成立*钨业协会有关事宜的协商会议。
后来由于精简国家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国家有色金属管理总局撤消,成立了*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因此,成立*钨业协会工作受到拖延,但筹备工作仍在进行。
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冶金部、机械工业部、轻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贸易部国际联络局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钨业协会于1985年12月20日在江西南昌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