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厅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公安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部门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省公厅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与省公安厅的职责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