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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吉林省能源局
(一)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和实施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全省能源统计调度、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配合核电相关工作。
(七)拟订全省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掌握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省内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负责全省能源开发合作,推进省际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九)参与拟订全省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吉林省能源局
(一)省能源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
1.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省能源局负责组织推动全省能源管理工作。
2.省能源局拟订的全省能源行业产业政策、法规草案和能源体制改革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3.省能源局对全省能源行业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投资提出安排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
4.省能源局拟订全省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全省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5.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会同省物价局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物价局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
6.省能源局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
(二)省能源局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职责关系。
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省能源局负责组织煤炭项目建成及现有煤炭企业扩能改造的验收工作。参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的相关管理工作。